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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综执罚字[2018]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起,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新风路1888号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工业厂房项目工地内先后建造地下车库及钢棚共两幢建筑物。经调查,两幢建筑物均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钢棚为槽钢立柱结构,彩钢顶,未封闭,共一层,根据测绘,钢棚建筑面积为794.57平方米;地下车库为地下水泥浇筑,顶面为采光板覆盖,根据测绘,地下车库建筑面积为2283.19平方米。钢棚以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共计3077.76平方米。根据浙江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该建筑物的建设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970232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受委托人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南湖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面积申报表、嘉兴市规划管理局南湖区分局工作联系函、浙江中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证据为凭。2018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综执听字〔2018〕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规划部门认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常用项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捌仟贰佰壹拾叁元玖角贰分整(¥238213.92)的行政处罚,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2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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