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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路景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3****64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21民初367号
    案号 (2018)冀0121执2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2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井陉县丰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自2011年9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87150元,由被告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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