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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康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4019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新2323民初1869号
    案号 (2017)新2323执1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7
    发布日期 2018-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疆新福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环乐货款42870元及利息9259.92元;二、驳回原告张环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张环乐负担143元,被告新疆新福鑫铸业有限公司负担483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张环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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