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蔡世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2702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55号 |
案号 |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08 |
发布日期 | 2016-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终止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与被告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904012012010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被告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54.03万元、律师代理费16.75万元,合计220.78万元(利息算至2014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三、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对拍卖、变卖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的抵押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田成河、刘礼香、张鹏对以上债务(抵押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银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水城百花苑凉都绿业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田成河、刘礼香、张鹏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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