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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0〕罚决字第13-02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金丰园1-3幢106室-1外立面设置灯箱式大型户外广告,内容为“美的全屋智能家电懂生活更懂你有智者慧生活”等内容及彩色宣传画,面积14.916平方米,遮盖门窗,影响市容。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或取得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现已拆除广告,整改完毕。该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查询,当事人无违法记录。行政处罚种类: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