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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环罚决字[2018]第0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1月17日,市环境监察人员处理2018年11月16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案件,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夜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东北监测值为63.6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8.6dB(A)。厂界东南监测值为62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7dB(A)。厂界西南监测值为61.8dB(A),标准值为55dB(A),超标分贝值为6.8dB(A)。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3
    决定机关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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