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8]第01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10月23日,市环境监察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厂区西墙下内侧(炼铁厂原料作业区露天三线区域)土地上有红色矿砂,雨水混合矿砂通过墙体漏点(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流入厂南明沟,污染环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6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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