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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3635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4054号
    案号 (2020)辽0104执34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0-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虹自动吊篮有限公司租赁费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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