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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6****56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23民初957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7-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路人工费保证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保证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董路机械倒运费2000元。 三、被告孙福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5元,由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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