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4MA****WH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4民初4266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21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路119号丰盛商汇6号楼105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9年7月2日解除;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金316733.43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640.22元计算);7三、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621.89元;四、驳回原告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2元减半收取3986元,由被告南京久玖金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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