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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雁塔处字〔2018〕第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合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何其规定;法律处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上缴财政。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6000元(陆仟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1
    决定机关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史文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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