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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3020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31号
    案号 (2018)黔0422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3
    发布日期 2019-05-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莱恩化工有限公司偿付所欠货款2255296元,并偿付以所欠货款2255296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曾超毅对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曾超毅对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索。 三、驳回原告武汉莱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4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贵州平坝宏大铝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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