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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忠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0069****31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1民初547号
    案号 (2017)鲁0781执18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魏守军借款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11月份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邓忠华、邓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0元,减半收取5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邓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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