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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544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初字第1140号
    案号 (2017)鲁0781执8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忠华、宫艳霞、邓菲、崔全胜、青州市黄楼液化气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爱玉借款本金13284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3284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忠华、宫艳霞、邓菲、崔全胜、青州市黄楼液化气站追偿。   若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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