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溧水瑞沃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雯雯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5907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玄孝民初字第00293号 |
案号 | (2014)玄执字第01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11-06 |
发布日期 | 2015-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 二、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利息的年利率按照20.4%自2013年1月21日计算至2013年2月21日,利息及罚息之和的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2月22日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 三、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9600元; 四、被告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溧水县瑞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龙澈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两被告负担27000元(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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