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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202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和《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参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0
    决定机关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乌审旗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