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清城东城执行决〔2021〕3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10月1日20时00分,我街执法人员巡查至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大学东路清远市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场地内,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在清远市泰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场地内受纳建筑余泥约1200立方米(约150车次)及建筑垃圾24立方米(6车次)。 |
行政处罚内容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圆整(¥10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5 |
决定机关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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