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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海宁宝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初开始在其厂区西侧建设门卫室,2008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使用单位为海宁宝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门卫室面积47.9平方米,工程造价为57189元。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建设行为未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以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本局认为,海宁宝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07%罚款(计人民币贰仟玖佰圆整)的行政处罚。限海宁宝光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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