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俊凯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67****829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1民初32号 |
案号 | (2021)赣0111执16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南昌市青山湖区鸿顺建材钢管租赁站与胡友文、江西俊凯实业有限公司、涂相见、李福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关于钢管、扣件的《租赁合同》; 二、胡友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昌市青山湖区鸿顺建材钢管租赁站钢管、扣件等租赁物的租金510804.37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租金510804.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三、胡友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南昌市青山湖区鸿顺建材钢管租赁站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损失38966.88元和支付清洗费369.10元、切割费6360元; 四、江西俊凯实业有限公司、涂相见、李福根在26万元内范围内对判决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江西俊凯实业有限公司、涂相见、李福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友文追偿; 六、驳回南昌市青山湖区鸿顺建材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 4683元,由胡友文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