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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爱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966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50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0502执1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7-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212997.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28%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海富通化工有限公司、隋爱军、隋爱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华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海富通化工有限公司、隋爱军、隋爱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可依法向被告山东金禹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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