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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19〕122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6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曹继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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