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市监处字〔2019〕122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6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曹继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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