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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开公(治)行罚决字[2022]0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为调试检测设备,在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13日两次向其他公司借入易制毒化学品硫酸,共两瓶每瓶500毫升。后因设备运行不正常,无法进行调试,该公司随即将两瓶硫酸归还。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备案证明借入易制毒化学品。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30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