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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运政罚〔2021〕01366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6日、11月1日、11月2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物流管控子系统有异常预警,于是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核查。11月5日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马哲、曾碧承办此案。11月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耀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他相关证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丽水市民康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0
    决定机关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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