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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江南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晏九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269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3471号
    案号 (2017)赣0502执7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江南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来支行承兑汇票垫款8973823.54元,利息924043元(暂算至2015年9月21日),两项合计人民币9897866.54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自2015年9月22日至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正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晋拓贸易有限公司、晏柳明、温娟、孔少荣、晏日新、周小飞、陈美林、晏九牙、刘求英、李增、曾雷、李叶、林鹏、晏敏、李霞、胡平、曾小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1086元,由被告新余市江南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正华贸易有限公司、新余晋拓贸易有限公司、晏柳明、温娟、孔少荣、晏日新、周小飞、陈美林、晏九牙、刘求英、李增、曾雷、李叶、林鹏、晏敏、李霞、胡平、曾小菊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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