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长环罚〔2018〕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位于西环城路886号的35吨锅炉未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并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26
    决定机关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