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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永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430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宽民初字第1851号
    案号 (2017)吉0103执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1
    发布日期 2017-10-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95000元; 二、被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差旅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江西天新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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