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罚〔2021〕4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鉴于设备已经检验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罚款16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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