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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衢)应急罚〔2021〕3号被处罚单位: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21年1月20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对《****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1月26日收悉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报告》认定,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水电分包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诸安公司基本情况。2.市政府批复《****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证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2021年3月12日,本局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衢应急罚告〔2021〕3号,行政相对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书面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衢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则(裁量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发生一般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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