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应急罚〔2020〕1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其他,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5月28日对你(单位)涉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0年5月13日,根据2020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局危矿科会同阳明街道安监所在宁波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综合办主任吴伯平的陪同下对该公司的储存场所与真空泵房进行了检查,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在检查真空泵房时发现,承接作业的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董超(身份证号410726********5439)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内部案件移交审批表、内部案件受移交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2、吴伯平、俞利伟、董超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事实情况; 4、《薄膜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宁波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薄膜生产线部分拆除与安装工程由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由俞利伟全权负责该公司本次行政处罚事宜;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6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3 |
决定机关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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