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30055****847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10056号(2020)黔01民终2091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31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 一、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货款572,680.83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572,68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8日起计算至572,680.83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6元由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主文: 一、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10056号民事判决为:被告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货款30268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02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302680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6元,由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3011元,由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2元,由南宁市德控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6022元,由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6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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