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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俊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56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民三初字第00246号
    案号 (2018)辽02执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9
    发布日期 2018-05-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及利息(以4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8月19日,按年利率为6.72%计算;自2014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736%计算。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二、被告刘有文、李万军对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有文、李万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对原告享有的上述债权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以65,701,013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6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670元,由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李万军、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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