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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仇俊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7562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大民三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7)辽02执7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16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本金 5000万元及利息(按《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申请书(融货达业务专用)》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手续费50万元; 三、被告刘有文、唐红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对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承担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清偿义务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以5126.8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820元;由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共同(给付时间同上)。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本金 5000万元及利息(按《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申请书(融货达业务专用)》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手续费50万元; 三、被告刘有文、唐红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对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承担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清偿义务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70%的补充赔偿责任(以5126.80万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820元;由被告大连港湾谷物有限公司、刘有文、唐红卫、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共同(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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