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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鑫利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08131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郏民金初字第621号
    案号 (2017)豫0425执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郏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2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华林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5‰自2013年12月31日起算,逾期罚息按合同利率基础上加罚息50%自2015年10月24日起算,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南阳鑫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刘群、李莉对上述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南阳鑫利达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阳市镇平县将军路南段西侧南环北侧(土地证号201303274,面积为3815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华林物资有限公司、南阳鑫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刘群、李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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