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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市监处字〔2018〕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幺麻子藤椒油和美极香蒜辣椒油各1瓶。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2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