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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35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802民初4023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恢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1-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今淮酒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57290.27元、利息331373.61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29日,其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9999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原告淮安市今淮酒业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敬群、汤春燕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常青东大道南侧房屋(涟房他证涟城字第L1502155号)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3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被告吴敬群、汤春燕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常青大道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8[涟他项(2015)第479号]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88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鸿进、桑梓、井林对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32元,由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吴敬群、汤春燕、徐鸿进、桑梓、井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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