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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桑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35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02民初4330号
    案号 (2018)苏0602执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南通新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分别为JSGLGL20151203、JSGLGL20151208、JSGLGL20151221的三份《高粱购销合同》。 二、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新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返还1416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5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242元,由被告江苏广粮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52元(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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