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章可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428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民终564号 |
案号 | (2017)粤0104执308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分担部分的判决内容; 2、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章可明、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第G732879号、G987322号、G1085596号、G10964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章可明、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万元。 4、驳回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由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700元,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章可明、、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0元,由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负担人民币1000元,佛山市南海区路必达马球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章可明、广州市宝罗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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