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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4****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1555号
    案号 (2019)辽0203执恢6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德英借款本金1240万元以及利息27.28万元。于2015年9月23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47万元及利息27.28万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5.13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993万元及利息14.89万元。如该公司未按照上述任何一笔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于2015年9月24日偿还原告李德英全部借款本金1240万元及利息27.28万元(截止至2015年9月22日的利息),并支付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息3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根据《民诉法》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还款优先冲抵借款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8045元,减半收取540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22.5元由被告大连新开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三、被告关运科、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控股有限公司、为松下系统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大连迪尔电脑有限公司、大连富士山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爱芙泰克(大连)精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新开数码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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