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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74****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4872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3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8-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人民币; 二、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截止2017年1月9日的利息314,125.78元,罚息668,103.32元,复利25,411.60元; 三、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息; 上述第一至三项中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被告大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55号6层1号、6层2号、6层3号、6层4号、6层5号、6层6号、6层7号、6层9号、6层10号、6层11号、6层12号共11套房屋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11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关运科、被告方维云对上述第一至三项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诉讼费88,990元(含案件受理费88,69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大连永佐环保制品有限公司、大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关运科、被告方维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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