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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20〕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5日,新昌县城关唐诗之旅宾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棉织品、一次性杯、拖鞋进行保洁。2020年11月9日我局对此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按照要求落实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1700.00)。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03
    决定机关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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