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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凤)行罚决字[2019]501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1月16日16时许,桐庐县凤川派出所对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直未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建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与其他化学品混存在同一库内时未设置专用保险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桐庐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7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局凤川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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