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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6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倪永康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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