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杭州吾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26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8-26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倪永康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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