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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汕头市澄海区铭纶工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二妹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1519****835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507民初1363号
    案号 (2018)粤0507执11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6
    发布日期 2018-1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汕头市金麦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97166.66元及该款利息、罚金及复利;二、被告汕头市金麦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汕头龙湖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60000元;三、麦德恩、汕头市澄海区铭纶工艺有限公司对被告汕头市金,麦源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500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汕头市金麦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被告麦德恩、汕头市澄海区铭纶工艺有限公司对汕头市金麦源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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