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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工商沣东案字〔2017〕第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在案件调查中,我局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消费者郑先生的投诉书、其与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认筹协书、当事人给消费者郑先生出具的收款收据,消费者郑先生与西安恒盛置业销售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照片,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从事前期认筹及相关广告违法的情况;2、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在其售楼部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品彩页,该证据可证明当事人广告彩页违法情况;3、询问笔录,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方式及费用情况;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季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5、当事人用于宣传的①、②、③、④、⑤彩页原件及其复印件、执法人员拍摄的当事人发布在西安地铁1号线LED显示屏上的广告照片打印件,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从事违法广告宣传的相关情况。6、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出具有关西安地铁12号线的规划情况回函,该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有关西安地铁12号线和1号线在张家村站交汇的虚假宣传为。7、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陕西金色西部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恒盛情置业地铁广告投放情况说明,该证明西安恒盛置业确在西安地铁1号线上为其在售楼盘投放广告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之规定。属经查,当事人西安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对其预售楼盘宣传广告语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表述不够准确、清楚、明白。(二)当事人宣“地铁交汇”广告语,是虚假的宣传误导,足以引人误认为“西安恒大都市广场项目”有两条地铁交汇,交通十分便利,值得购买。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处罚幅度适中。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55760元(拾伍万伍仟柒佰陆拾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