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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68114****03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2民初4053号
    案号 (2021)桂0102执恢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分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52579.4元; 二、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分公司应向原告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52579.4元; 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分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4746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15096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分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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