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斯友锋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68114****036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9190号 |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37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东方凯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偿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4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45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28645元由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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