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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奕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6473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91民初3120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1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2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奕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品默公司履约保证金60486元,并支付违约金52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4元,公告费606元,合计3230元(已由品默公司预交),由奕扬公司负担(品默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奕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品默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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