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化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00079****1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民初47号 |
案号 | (2017)鄂09执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4 |
发布日期 | 2017-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华融渝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偿还贷款本金3亿元; 二、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华融渝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贷款期内利息2538.08万元、复利(以1700.8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息16%计至付清之日,另以837.26万元为本金,字2015年12月29日起,以年利率16%计至付清之日止)及逾期罚息(以2亿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亿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张化冰、被告韦莺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芜湖华融渝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对景云持有的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的3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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