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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孟根其木格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27011984****0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2525民初1518号
    案号 (2019)内2525执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根其木格、张色音巴图(别名巴图)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阿拉坦阿高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金261175.65元。 二、驳回原告阿拉坦阿高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原告阿拉坦阿高拉负担696.00元,由被告孟根其木格、张色音巴图(别名巴图)负担13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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