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铜市监处〔202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要求详见本局“铜市监(产)责改〔2020〕10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帅元初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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